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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2012-08-24 11:29  

第一条将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作为本医务室感染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条医务室主任负责对本医务室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使用、使用后处理、回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包括灭菌和消毒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对直接接触的未灭菌和消毒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都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务室所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均由后勤处招标固定的医药商负责供应,医务室任何人不得自行购入和接收赠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第五条医务室集中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从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省级污水行政部门颁发产品《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第六条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由药剂人员负责订货发放管理,每次当到货后由药剂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验收后需由供需双方经办人双方签名确认。

第七条对未经拆除外包装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存放于干净清洁、温度适宜、通风良好的库房的物架上,物架必须距地面大于20厘米,距墙面大于5厘米,距顶面大于50厘米;已经拆除外包装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存放于无菌室或灭菌物品专用柜,所有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必须分类放置,按有效使用日期先后,排列整齐。

第八条临床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过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或霉变等,否则不可使用。

第九条不得使用证件、批文不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包装破损、霉变或淘汰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第十条使用中如发现热原反应,出现全身或局部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疑与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有关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医务室主任。

第十一条使用人负责使用后按规定进行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与分类存放管理。

第十二条经处理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应集中分类存放,由医务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由广东生活环境无害化处理中心专人负责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按医疗垃圾管理做好交接登记,严防流失。

第十三条医务室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的处理过程中,应做好医务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后勤处医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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